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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理清洗材料与设备产业联盟工作条例
发布时间:2019-1-4 阅读: 1234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:物理清洗材料与设备产业联盟(以下简称本团体),英文名称 Physical Cleaning Material And Equipment Industry Union,缩写PCMEU。

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(以下简“联盟”)领导下的分支机构,接受联盟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三条 本团体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》的规定,由从事物理清洗材料与设备研究、产业应用、行业服务等相关的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、检测单位、服务机构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。

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“引领技术创新、促进成果转换、推动产业发展”为宗旨,致力于创建以市场为导向、产学研用一体的开放式创新平台,突破产业发展核心技术,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运用,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,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,促进中国环保事业的建设和发展。

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:北京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开展物理清洗材料和设备领域内的政策宣传、知识普及、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、标准制定、技术支持、成果转化、行业自律、行业调研、产业研究、产业推广、对外交流、承办委托、会议展览、专业咨询、专业培训。

第三章 会员


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。会员分为: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物理清洗材料或物理清洗设备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申请单位需要联盟秘书处递交申请资料,包括但不限于:

(1)入会申请书(需加盖单位公章);

(2)单位经营资质复印件(需加盖单位公章)。

(二)理事会授权秘书处

(1)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,以确认是否齐全、规范、真实、有效;

(2)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,向其发送审核通过及会费交纳通知。

(三)会费交纳

申请单位接到审核通过及会费交纳通知后,即可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。

(四)会员证书与牌匾发放

联盟收到会费之后,将及时为其制作并寄送会员单位证书和牌匾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
(三)审议秘书处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七)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九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/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八条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
第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工作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,由三人组成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向理事会负责。

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选举产生监事长;

(二)出席理事会;

(三)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
(四)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
(五)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,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六)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
(七)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

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,应当召开理事会,应当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,并经出席理事 1/2 以上表决通过,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

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由主管单位进行财务托管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须接受监事会委托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终止程序

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低于十家,或在运行中出现重大失误,主管单位有权要求解散。

第七章 附则
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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